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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社会保险法》及《军人保险法》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 1.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领取退休金。 2.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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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2、根据规定,服实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刑满释放后方可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已经享受养老金者在服刑期间暂停待遇享受,待刑满释放后方可按照服刑前的标准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当事人并不享受到服刑期间历年的养老金调整。
如果是未成年犯罪或者是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是可以特赦的。还有一个需要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正在服刑。本次拟定特赦人群如下: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有关2015年特赦拟定全文如下: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目前在我国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有三种:退休、离休和退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法律无禁止为服刑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规定。 部分省市曾出台过政策,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标准恢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建议你向所在省市的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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