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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协议可以公证。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 二、 三、四项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委托、声明、赠...
遗赠协议可以公证。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 三、四项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委托、声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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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可以公证。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机关根据一证人和抚养人的共同申请,证明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申请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的遗证人和扶养人必须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遗证人身份证明、未来待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遗证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出具的遗赠人家庭状况证明。二、抚养方为公民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身体状况证明、经济负担能力证明、家庭成员同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书面证明。赡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人承担赡养义务的能力证书。三、遗赠抚养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书面合同,以遗赠抚养为两种法律行为相互条件。协议的最后部分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公证遗赠扶养协议能撤销,具体的情况如下所述。1、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2、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3、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可以,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不需要公证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据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公证。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2、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3、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5、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6、遗赠扶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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