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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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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有关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济。
1、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3、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对案件的情况不了解,是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违纪人员,我们需要对其行为进行侦查,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下能对其进行起诉,违纪人员才能得到法律的惩戒,以及认识自己的错误。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重大的,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流窜作案、取证特别困难等类案件,难以在侦查期内完毕的,包案发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侦查期内难以完成侦查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案情特别重大,在上述规定的侦查期难以仍然难以完成刑事侦查的,需要报请最高检批准延长侦查期限。因此,问题所涉及的公安刑事侦查期间问题,当事人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4条、155条、156条、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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