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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应当将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车库、车位、会所等是否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予以明确,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予以明示。...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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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一)物业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物业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物业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停车设施、教育和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四)物业管理用房及其它公共房产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内容,承接查验的具体结果应有详细记录,明确责任和维修时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查验情况书面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在没有落实物业管理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产权单位负责监管小区环境卫生及安全防范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对房屋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前,因故终止合同的,提出的一方应当提前90日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选聘不低于原资质、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新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更换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并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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