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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负责执行?

2024-11-14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根据一定条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逮捕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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