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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起诉离婚原告。如果原告拒绝出庭或中途出庭,有三种情况:1。按撤诉处理;2、为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出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公序...
如果原告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去,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出面不方便,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是,在离婚判决中,原被告仍然需要当场签字。因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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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原告不到庭,则视为撤诉,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由于离婚当事人要么没有相关法律知识,要么没有精力亲自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一般会聘请律师处理离婚事宜。如果原告也请律师起诉离婚,律师可以代替原告出庭。离婚案件双方出庭参加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是原则。一般来说,委托律师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后,当事人不得出庭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 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不能出庭;(二) 特殊岗位不能离开;(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五) 不能出庭的其他特殊情况。在前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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