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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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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的批复: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为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有新单位接收新单位就接走了,什么都不用干,没新单位接收社保转个人自己交,公积金封存,两年后可以取,社保也可以断缴,现在是累计制,对退休影响不算很大,但是对当地政策有影响,比如有些城市需要缴够多少年才能落户买房什么的,其次,社保断缴后,医疗就不在享受了,三个月内可以补,超过三个月不能补了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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