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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醉驾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有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
醉驾符合下列情形可免于刑事处罚: 1、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过追诉时效的; 3、被予以特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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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定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意思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醉驾标准,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驾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按照此次司法解释,“醉驾将一律入刑”。 而最高法近日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指导意见还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而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醉驾符合如下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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