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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二)、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
1、从数额上来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罚。2、对于入户、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要追究刑事。3、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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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二)、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三、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三)、处罚根据责任者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四)、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201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第82条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构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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