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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是不需要支付上诉费用的。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只有在民司诉讼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上诉的,才需要根据规...
如当事人对民事案件不服,提起上诉请求的,应当依法缴纳上诉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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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分别支付:(1)财产案件的金额或价格按下列比例分段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元支付%支付;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1、5万元计算%支付;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按0、9支付;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元计算%支付;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计算%支付;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计算%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20万元以上的,按0、5元支付%支付。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无争议金额或价格,每次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次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50元。(6)当事人提出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1、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2、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交。关于财产案件,只按不服判决部分上诉的交纳诉讼费,其他案件则按一审的标准交纳,但简易程序的要全额交纳。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一审是简易程序受理费乘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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