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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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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考虑以下三个条件:(一)主观上,欺诈者必须有欺诈意图。也就是说,欺诈者知道自己告诉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与他们进行民事行为,欺诈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它侧重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制裁。因此,在认定故意要件时,应当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则,即经营者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意图,即推定自己有欺诈意图,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采用了这种方法。本办法规定,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不是欺骗、误导消费者、实施这一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2)从客观方面来说,欺诈者采用欺诈的方法。欺骗有两种方式:(1)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知虚假情况;(2)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事实。笔者认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如实向消费者陈述商品的真实信息,这是法律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3)从客观后果来看,欺诈导致对方相信谎言,陷入错误判断,做出错误意思表达的事实,即与欺诈者进行民事交易。总之,即消费者被骗,经营者欺诈的目的得以实现。欺诈的结果,即欺诈的损害后果。民法中的欺诈理论旨在补救受害者的损害。因此,在民法理论中,欺诈是双方的行为,必须以欺诈者的欺诈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否则不需要追究欺诈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旨在惩罚欺诈行为。因此,用民法理论解释本条的欺诈行为不利于对欺诈行为的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消费者损失,都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造成的欺诈结果,仅为消费者因误判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错误的意思表示作出后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不应视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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