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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有涉及产权的赔偿、追缴和没收等执行问题时,对以被告人名义所有的财产或经查实为被告人保管隐藏的财产所下达的查核、封存...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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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由存款扩大到财产,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对证据的审查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几起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有必要,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起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有必要,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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