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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
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盗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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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肇事后责任谁承担: 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盗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虽然原则上公民仅对自己的不正当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救助义务有所发展,是在扩大积极义务的解释适用范围。这是法律随着社会发展的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实践的需要,你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你家中有成人,发现有人进入家中自杀,应当及时报警,否则可能因不作为承担一少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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