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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
婚内违法生育只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婚外生育则不但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更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把婚外生育也归入违反计划生育范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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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而与他人生子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当其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证时才成立的,与他人生子但是没有对外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的,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判刑。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并不适用单独二孩政策,根据以上规定,已经生育一孩的,不允许再生育。如有疑问,请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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