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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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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送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二)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定“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单身、合影证件照各二张。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9、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必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有经济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情况证明; (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镇级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再到区计划生育局加具意见。 (3)区人民医院或区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包括检查未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和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者亲属关系公证; (5)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 (7)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文件;被收养人的收养人单人二寸彩色免冠相片2张,被收养人单人二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彩色二寸免冠合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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