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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兼并、破产是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兼并和破产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管是兼并还是破产,其目的都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3)兼并、破产、联合有很多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消极影响,有可能会形成行业垄断,所以需要规范企业兼并、破产。
企业的合并和兼并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兼并协议生效条件有: 1、合同依法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 4、法律其他规定。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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