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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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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贵州省都匀市以“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展被告人林某等人买10份产品支付33700元加入传销活动,从中获利5240元。随后被告人林某又发展马某等7人参与此活动,参与非法经营304030元,获利10954元。王某在押期间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归案后积极供述犯罪事实。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原在押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供述其犯罪事实,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12月16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等情况才可以分析。对于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具体可能的刑期,还应由法院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实际案情来依法判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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