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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的,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是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擅自...
依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此案中,既然主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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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这意味着其产生、效力及其终止都从属于担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责任也具有补偿性与顺序性。主合同履行完毕,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只有当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碍,担保合同才补充履行。 其次,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产生担保责任,但并不是不产生其他任何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在理论上对此已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规定,仅仅由法律做出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无权做出规定。
不一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况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职责,不管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谁,仍是双方都有差错,也不管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仍是补偿丢失,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当担保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款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形成主合同债款人丢失的,担保人应依据其差错与债款人承当连带补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当连带补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是指债款人与担保人违反法令制止性或强制性规则以及歹意勾结诈骗债款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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