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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属于我国刑罚的一种,是刑罚中的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
刑满释放后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交纳的,法院可能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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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属于我国刑罚的一种,是刑罚中的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种罚金形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就是这种。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可选择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就是如此。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的罚金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因此,不交罚金刑满后,仍然会释放的,只是罚金要继续执行。
罚款是我国刑罚的一种,是刑罚中的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具体规定了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再危害社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岁的;(4)准备、中止或未遂犯罪;(5)被胁迫参与犯罪的;(6)所有返还赃物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处罚的情形。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种罚款形式: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是这样。2、选科式。在罚款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款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以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在这种情况下,罚款作为选择的法定刑,只能适用,不能附加。3、并科式。在罚款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自由刑必须同时处罚。举例来说,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就是这样。4、复合式。复合是指罚款的单处和并处同时规定在一项法律法规内,以供选择和适用。举例来说,刑法第216条规定的罚金刑,既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所以,不交罚金刑满后,仍将释放,只是罚金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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