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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理规则附则第五条

2022-09-10
各港必须设置在主管局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和领导全港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1.掌握全港主要港口建筑设备的技术状况。2.根据本规则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各港港口建筑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以经济技术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管理制度。3.组织对港口主要建筑设备定期检查及测定工作,编制年度大修、维修计划,并督促实施。4.组织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参加更新改造和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5.组织制订及审查港口建筑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6.负责大修、维修定额的管理。7.负责港口建筑设备大修、维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中的技术纠纷和审定港口建筑设备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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