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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除以上事项之外,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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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召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5.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如果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这项职务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同时由公司法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3.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是以会议形式行使权力的,必须规范地运行,所以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由公司法作出规定外,以促进其正常发挥作用,防止机构虚置,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2.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是一个以会议形式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或者有具体的会议制度、可信性,以保证会议记录的准确性,其所需明确的事项则由公司章程规定。4.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这样可以使董事对会议议题有所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但是如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规定,以及公司合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分立,就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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