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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5%;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目前成都市个体参保包含养老、医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共分四个档次,已于2017年6月作出调整,缴费金额分别为:40%一档每月缴纳827.06元,60%一档每月缴纳1046.46元,80%一档每月缴纳1265.66元,100%一档每月缴纳1484.86元。其中,养老保险40%一档每月为438.6元,60%一档每月为658元,80%一档每月缴纳877.2元,100%一档每月缴纳1096.4元;医疗保险(含大病)每月缴纳388.46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根据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新政实施后,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由以往的10个档次调整为16个档次,具体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还会依据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以村为单位统一确定的缴费起始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乡(镇、办事处)社保所统一组织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根据《关于南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福字〔1999〕24号)规定,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且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区申请个人参保手续。2、根据上述内容,外市户口人员不符合文件要求,故无法在南京市申请个人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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