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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施工,采取措施维护现场,并向规划国土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并及时通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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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地下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实施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向地下管线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对建成10年以上的暗渠化河道、排水箱涵或者管道、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管线、高压电缆管线等老旧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采用声纳检测、雷达探测等技术手段查找可能出现地面坍塌、管内物料泄露事故的管网,制定定期检查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贯彻落实。对位于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城中村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成10年以上的自用生产、生活管线,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政管线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巡查,发现可能出现地面坍塌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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