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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但继父母须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才承担属于为继子女生活学习开支的那部分债务。 2、继子女只有与继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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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但是绝不能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如果继母嫁过来以后,子女尚未成年,继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尽过抚养教育的义务,则当继母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时,子女就应象对待亲生父母一样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毕业之前找了一个女友、在一个他们就办理了结婚证、大人没权参考、当他们回家时车费都要继母拿、回家看到他们的行动对继母只不过是在利用而已。他女友总是对继母有偏见、继母明白他们在利用自己而已,伤心、难过、继母也明白儿子本性不是那样子的,在我身边时很孝顺的、他却找了一个读专科女友,在社会上混了7年,也没一个好工作、人品也很差、又丑又不高、继母都明白他女友骗了他,他女友对继母不好的行为、继母就对儿子说婚姻轻浮了不谨重,儿子对继母说你官不着、又不要你要,是的他说的很在理,继母也没有利用价值了。从此也就没要我官什么了、结婚什么都是在他们娘家办理。在别人眼里很幸福的继母她该怎么办。又谁能理解继母的压力和痛苦呢?继母真的想一死了之,可是她还有一个亲生儿子还在读书,继母有苦却无处申说;当年儿子十三岁我就嫁给他父亲,老公得结核病三四年却留下了略血病,都是为他死去的前妻得的病,、经常咳血直到现在是我撑起这个家,我们一共有三个孩子他前有两个、我和他生的一个、一个继母承担的负担和压力有谁能体会那种痛苦,她过的日子有多凄凉,读高中是借钱读自费、他读书出来没要他拿一分钱来还帐,他读四年博土出来也有万数的钱吧,读博土一月有一千多年底也有几千元、继母没有要他拿一分钱回家、其实他太诚实、也不乱花钱的、做一个继母只是命苦、有什么错、错在那里啊?为什么要这样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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