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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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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残品次品处理,但不可以按照正品对外销售,下面是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能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
个体工商户是自主创业的基础,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是社会服务的最主要承载者。他们个体弱小,成长艰难,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凭借自己的双手养家糊口。但,总有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不以扶持为要务,反以要挟为手段,不以社会为责任,反以一己之私为出发点,想方设法,盘剥个体工商户。其名头之堂皇,花样之委琐 现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它的行政执法部门都在想方设法的查找来钱方法.而不是正确引导群众都是以罚款为目的.这样的执法部门谁还能信任.这样下去怎能建好和谐社会.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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