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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处理期限

2021-11-18
1、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并向患者通报解释。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三、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例资料。4、调查医疗单位应立即调查和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5、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对事故处理提出建议。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说明情况和理由。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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