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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
1、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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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虚假出资罪应从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内容来看,虚假出资是与抽逃出资并列的行为。对于“虚假出资”,条文列举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内容。据此,我们认为,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便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并且只限此三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内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行为。相对于虚假出资而言,抽逃出资是较为容易把握的。从司法实践来看,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二是行为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为减少出资风险又抽回已投入的资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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