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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一)同抢劫、盗窃、破坏民兵武器装备以及其他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的;(...
经XX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XX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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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一)同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以及其他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在危险事故中抢救或者保护民兵武器装备,或者避免危险事故发生的;(三)长期在基层从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或者在民兵武器装备维修等项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四)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圆满完成任务的;(五)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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