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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者维持原认定结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准确、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四)被申请人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复核是赋予双方的权利。任何一方都可以进行复核。只要是事实清楚,公平公正,责任划分明确,结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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