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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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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无改变的,如果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是以做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还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相关依据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2)《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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