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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协议书 隐名合伙人xx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x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甲方开设xx商行专营x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x元整外,余人民币x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x元整后,即为x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如中途欲将xx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x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xxx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xxx 住址: xxxx年x月x日
隐名合伙协议: 隐名合伙人(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以下简称为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元整外,余人民币————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为————年——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如中途欲将————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 商行名称:————商行地址:———— 负责人:——————住址:隐名合伙人(乙方):——————住址:————年——月——日
双方之间要签订好一个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之间成立生效;隐名股东是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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