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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说法非常合法合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对方全部承担,也就是医疗费8000,当然还有伤残赔偿金等其他费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范围...
一般为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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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比例是多少 1、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院对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标准也不是固定的,医疗事故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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