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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的区别

2024-12-02
根据我国《专利法》,有几种专利侵权行为是被明确规定的。这些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是指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行为。 然而,在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此外,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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