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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本市居住证; 2、 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4、 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一、条件:(一)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宣告死亡,应由户主、监护人、亲属、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二)公民应征入伍,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三)公民出国(境)定居,应由本人或户主(限家庭户)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四)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被国外团体或个人合法收养,应由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指派专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五)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应由直系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二、申请材料:(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属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3.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死亡鉴定证明或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核验原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除1.2项规定材料外,还需收取以下材料:1、申报人填写的《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申报表》(见附件);2、本市火化的,收取火化证或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或骨灰存放证明;市外死亡的,收取死亡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二)办理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收取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三)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除应收取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剪角)外,视情况还需收取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2.获批准前往、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3.以探亲、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前往、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收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四)办理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收取如下材料: 1.省民政厅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被收养儿童护照(复印件、加盖福利机构核验原件章);无法提供护照复印件的,填写《涉外收养儿童注销审批表》(见附件),逐级报市公安局业务科转送出入境管理处协查儿童护照办理情况,待审批同意注销后收取《涉外收养儿童注销户口审批表》。 3.被收养儿童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免提供)。(五)办理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应收取如下材料: 1.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 2.被宣告失踪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申报人无法提供失踪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可由申报人书面说明并在人口信息单签名确认代替);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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