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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2第1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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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如果开具了3%征收率的发票,说明有按简易征收办法的业务,可以正常做纳税申报,该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没有简易征收项目的业务,那就说明自己开错了发票,及时将该发票作废冲开即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要按照4%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要按照法定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同时还要按照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除出租、出售不动产税率5%以外,其他都是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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