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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
经过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或者另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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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其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欠款法院强制执行进行抓人的行为和时间无关,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坚决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随时进行拘捕,与时间没有关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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