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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患有疑似隐患状告煤矿获赔偿

2022-10-28
1981年,A来到煤矿从事岩石开拓工作,并在1996年11月调离。2005年,A被诊断为一期煤工尘肺。2007年4月,经门头沟区XX鉴定,A已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标准。2007年7月,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煤矿支付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裁决后,A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补助金额过低,而且对自己垫付的检查费和交通费没有完全补偿。所以,A将煤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和交通费等共计22.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A是在煤矿工作期间患的煤工尘肺职业病,应该按照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A提出应按照2007年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依据。针对A提出应按城镇人口平均支出的40%支付其20年的伤残补助金1.5万余元,法院认为,A应就该项先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故此,房山法院判决煤矿支付A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检查费和鉴定费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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