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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服务指导、知识普及,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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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花坛,捕猎放牧;(二)在正常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拴绳挂物,钉、划树木,刻扒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三)损坏、绿化设施;(四)私设坟墓;(五)其他损害绿地、树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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