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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债权银行同意,通过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挂银行债权。;2、通过异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银行债权...
1、利用公司的分立方式逃避废债。通常被称为大船搁浅,小船逃生。2、通过承包、租赁和转让逃避废债。3、利用对外投资逃避废债。4、以低价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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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如下: 首先,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 第二,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提供各种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相关证人。 第三,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在拘留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逃跑或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应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奋不顾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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