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两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伤害共犯主观故意问题解释如下,张某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结合起来,张某成立故意伤人罪,李某成立故意伤害...
1,监外执行需要服刑人员有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服刑人员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女性正在怀孕、哺乳的,可以由监狱或者看守所向公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欲要求民事赔偿的,可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级别;因工伤导致损害结果的,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级别;因医疗事故导致损害结果的,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级别。因故意伤害导致损害结果的,欲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确定伤害级别。各鉴定宽松程度、级别受限程度均不同,具体构成几级伤残,必须由国家机关如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那么就不能确定故意伤害共犯问题回答如下。由于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均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对共同犯罪法律概念的法律认识,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周某一、周某二在认识因素方面,他们俩人不仅都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他们是相互协助共同实施着犯罪行为;在意志因素方面,他们俩人都属于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周某二是在看到周某一打了被害人的情况下去拿刀的,周某一也是在知晓周某二正要实施针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的情况下砍了被害人的,也就是说,共同行为人各方均知晓有其他人将会或正在实施针对同一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故意危害行为,自己并不是一个人在犯罪。共同犯罪人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示愿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形成了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周某一、周某二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即使被告人周某二没有砍到人),他们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他们两个的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即被告人周某一先是打了被害人两巴掌,引起被害人拿竹棍想打被告人周某一,接着又引起被告人周某二也拿刀想砍被害人,结果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周某二在被旁人制止时,被告人周某一趁机砍了被害人一刀。所以周某一和周某二两人的犯罪行为与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成立共同犯罪。
两个犯罪行为,应当并罚。 关联法条: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面就是故意伤害罪而逃逸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372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