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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主体条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条件: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条件:...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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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是对正常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黑社会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组织的萌生和成长,其猖獗的犯罪活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一些国家机关人员的任意包庇和放纵。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自己的责任,与黑社会组织勾结,或者向他们屈服,放任甚至帮助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也会造成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和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件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为故意构成。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主体条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条件: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条件:犯罪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客观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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