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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后的土地承包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10-04
需明确其主要用途为安排受占地农户的社会保障福利,实际上就是用地单位对于失去土地资源的农民,为了保障他们未来生计所提供的经济援助。这种补偿与男女双方在结婚后某一方所收到的赠与财物性质有所区别。在此情况下,土地征收补偿金不宜被认定为“其他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应该理解为对一方在婚前承包土地权益的延续,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理应由受占地一方单独享有所有权。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征地补偿金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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