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订立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同时,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仲裁裁决执行申请被驳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5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