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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后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对外确认股东资格是以公司章程以及...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下去受到严重损失,如果股东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救助,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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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隐名股东,应当率先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由隐名股东转为明显股东,然后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
1、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 2、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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