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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费用法律依据

2021-10-29
一、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的行政案件: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3、行政赔偿案件;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缴纳诉讼费:(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行政诉讼费用: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3、行政诉讼费用承担主体:1。一般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对诉讼目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2、行政案件被告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销诉讼,人民法院批准的,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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