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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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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家公务员可能触犯贪污罪外,还有其他三类主体可能触犯: 第一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关国有单位委任而派往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被委派的人员,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类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确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 (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4)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5)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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