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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做了如下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窃金额达到三万的,是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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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下都是数额较大。第三,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之一,因此,对于偶尔一两次进行盗窃,且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一般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一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二是已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是主动投案的;四是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五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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