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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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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作为原料的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和气体废弃物的,根据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被定罪处罚。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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