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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长春市办理“其他登记更正在建工程抵押更正”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更正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0份;真...
在建工程抵押是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的。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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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瑕疵情形下可以行使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进行改正补充而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彻底地终止现实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终局性地终止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对现实登记权利的取得,更正登记有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和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两种方式。
1、办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归门管理全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巾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相关主体 (1)抵押人,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抵押权人,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门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发生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4、申报文件 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5、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房屋抵押变更登记的办理是: 1.申请人首先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2.申请人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 3.申请人向提交银行所需资料; 4.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额度; 5.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核对原件; 6.银行审批通过后与申请人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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