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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代表国家,英国、前苏联。第二,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
在解决法院是否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前,先了解一下基本概念,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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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党章规定了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自己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总理有权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4、总理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5、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必须由总理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遇到法律、法规和条例与宪法冲突,应该怎么办呢?这要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解决问题。中国宪法和《立法法》确立了一个特别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不同于目前中国司法程序的一个新的决律程序。违宪审查权不由一般法院行使,也不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委员会)行使,而是自上而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九十七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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